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中,企业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什么,怎么理解?查人纳税信息是否有出处?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社会保险证明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应满足缴费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可自申报当月(含)向前连续推二个月(或不含申报当月向前连续推三个月)且每月均有正常缴费记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指出“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明确“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问:没有建造师指标考核要求的资质项,资质延续中是否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和技术工人社保及纳税?技术装备租赁是否认可?
答:没有建造师考核要求的资质延续,只考核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及执业资格(职称或建造师要求),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但核查其申报前3个月社保和纳税。技术工人的个税和社会保险企业可在附件中以上传承诺书的方式上报。
混凝土资质的技术装备租赁的不认可,必须为企业自有设备,并提供可核验的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
答:资质延续中,个人所得税需提供申报前3个月(除申报当月向前连续推三个月)的缴税单(且可核验),应满足企业所在地与缴税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一致。若出现不同的缴税地区税务机关,则涉嫌多家企业执业,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回应有依据并讲得通的予以认可。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造师属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故,退休人员证书不可在资质延续中使用,但可以按规定执业
答: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函〔2024〕100号),现目前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共分为4类,其要求提供材料分别如下:
(1)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按要求上传注册建造师申报前3个月个税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资料)即可。
(2)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没有建造师指标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毕业证、申报前3个月个税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技术工人需上传身份证、博乐体育入口岗位证书、个税和社会保险承诺书;附件需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资质延续)。
(3)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延续的,其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涉及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要求同上)、技术工人(要求同上)、自有机械(可核验的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只有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涉及)、附件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等资料即可。
(4)施工劳务资质申请重新备案或新办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重新备案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工程序列职称证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技术工人(要求同上),附件需上传承诺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