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北京某建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一份《防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施工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为566725.74元,并注明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方式方面,双方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审计结果支付总款的95%。此外,合同还详细规定了违约等相关事项。
建材公司按计划于2021年8月30日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该验收单详细列出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等信息,并注明验收结果为合格,竣工验收期为2021年8月3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双方均在验收单上加盖了公章,并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
随后,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审核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显示,工程送审金额为542694.55元,审定金额为465429.31元,审减金额为77264.64元。建材公司对这一审定金额表示认可。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对审定金额及建材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表示异议。博乐体育注册他们声称,由于审核过程漫长且公司未全程跟进,因此对《结算审核报告》的客观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项目的工作量及相应维修费用进行重新鉴定。这导致物业管理公司迟迟未向建材公司支付相关工程价款。
面对这一困境,建材公司决定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维权。恒略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代表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支持建材公司主要诉求的判决。一审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437093.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物业管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建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他们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修理合同而非建设施工合同,且对《结算审核报告》的客观性表示不认可。
恒略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建材公司进行辩护,并指出,涉案合同虽名为修理合同,但实质内容与建设施工相关,因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同时,恒略律师还强调,《结算审核报告》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审核单位出具的,且双方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均已盖章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最终结算价款为465429.91元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次胜诉不仅为建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充分展现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法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