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监督方式。它是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相较于抗诉而言,是一种更为便捷、相对柔性的监督形式。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用得还不够充分,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刊选取4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例,并以问题为导向,邀请6名民事检察实务专家展开笔谈,促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提升,敬请关注。
2023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就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张画面模糊的照片,竟让普通工人吃了30万元的赔偿官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收到当事人崔某的监督申请后,查明真相,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崔某拿到了法院的裁定文书——他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包头市A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与内蒙古B置业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为某产业园项目提供服务。该工程涉及高空作业,需要借助吊篮等建筑工具,A公司便联系呼和浩特市C公司,租赁电动吊篮,并签订租赁合同。此前,A、C两家公司也多有合作。
崔某是C公司职工,负责吊篮等设施的维修,随即参与到了该工程项目中。项目开工后不久,施工项目部的总电闸被莫名切断,导致整个产业园项目停工7小时,造成损失30万元。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断电事故发生前,A、C两家公司曾产生过其他争议,A公司怀疑此次事故是C公司故意为之,遂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C公司和崔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30万元及利息。
这起事故为何与崔某扯上了关系?原来,在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中,有一张画面模糊的照片,从中可以看到电闸箱旁站着多名工人,其中就有崔某的身影。法院基于这张照片认为,是崔某切断了项目部的总电闸,导致产业园项目受到影响,A公司有权向崔某追偿。
庭审当天,崔某并未出庭。2021年5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崔某偿还A公司3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执行阶段A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崔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春节过后,崔某准备外出打工,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这才知道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崔某不知道自己被起诉,错过了上诉期,只能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23年1月,崔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玉泉区检察院接到崔某的监督申请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并进行实地走访。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照片,对于证明崔某与切断电闸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及崔某与A公司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与C公司存在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关系,与崔某并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法院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法院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致使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崔某,使崔某丧失了上诉权,属于违法剥夺其辩论权利。
2023年6月,玉泉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2月,法院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A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裁定,按A公司撤诉处理。至此,崔某终于卸下了赔偿的“包袱”。
“我们公司不用偿还虚增的债务,公司财产也解除了查封。企业能够‘活’过来,多亏检察机关伸张正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席某时,他难掩激动的心情,连连表达谢意。
2020年底,彭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一份来自某矿业公司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某矿业公司陈述,该公司已向债权人周氏兄妹清偿了全部借款,但周氏兄妹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迫使公司归还已经清偿完毕的借款。无奈之下,某矿业公司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很快,这份监督申请由控申检察部门流转到民事检察部门。看到这份申请书时,扑朔迷离的案情让检察官心生疑问:既然借款已经清偿,法院为何判决仍要偿还?有白纸黑字的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记录,又为何说是虚假诉讼?既然不应偿还该笔借款,某矿业公司为何未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双方当事人、核实全案证据,细心梳理双方债务的时间轴和往来关系,终于拨开了案件背后的层层迷雾。
2012年,因需要,时任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何某向周氏兄妹借款931万元。两年后,双方经结算,某矿业公司按周氏兄妹要求向兄长周某明归还借款本息1090万元。至此,双方的债务已然全部结清。
但问题出现在了后续一系列的债务、股权转让过程中。2014年11月,周氏兄妹许诺给予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一定“好处”,何某与妹妹周某云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某矿业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上,此笔借款双方只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资金并未实际交付。同时,何某将其在矿业公司的股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该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席某。这笔100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周某云也同意债务转让,但未经担保人某矿业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6年1月,周某云持先前出借931万元的资金交付凭证、上述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席某对该1000万元“借款”产生原因及经过并不知情,没有提出相应抗辩。法院判决席某向周某云归还借款本息1400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查清事实真相后,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借款,虚构了资金交付凭证,债务转移也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12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某矿业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6月,彭州市检察院在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走访问需,了解到本案虽经法院再审程序改判,但某矿业公司的生产设备、采矿权等主要财产还未解除查封,企业的生产经营仍举步维艰。
针对这一情况,彭州市检察院立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执行案卷,审查发现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被撤销,但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法院执行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才导致未裁定终结执行,使得某矿业公司的财产长期处于查封状态。通过阅卷,承办检察官还发现,法院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裁定未向全体当事人送达,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于是,彭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日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终结了对某矿业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就这样,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某矿业公司终于彻底摆脱虚假诉讼“泥潭”,公司的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
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却背负了银行债务、有新住址却没有收到诉讼通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就某借款合同纠纷生效裁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因检察建议不被采纳遂跟进监督,提请贵阳市检察院抗诉。日前,在两级检察院的接续监督下,法院经再审审理,一方当事人当庭撤回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卸下了无端债务。
吴某某与赵某某原本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16日,赵某某与某银行签订《存贷合一卡额度借款协议》及《共同还款协议》。后某银行根据协议向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发放3笔贷款共计19.99万余元。
因贷款本息逾期未还,2020年6月,某银行向观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某、吴某某偿还贷款本金19.99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罚息4.51万余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3月2日),并支付2020年3月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因赵某某、吴某某两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该银行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某、吴某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9.99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并支付3笔贷款在不同时间内的罚息。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7日,吴某某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划扣的通知,告知其被执行了6万余元,向法院咨询后,吴某某得知自己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执行标的高达21万余元。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未参与贷款,也未在相关贷款文件上签名捺印,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且其是因没有收到法院的诉讼通知未能参加诉讼,请求纠正一审判决。
2022年12月12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吴某某无法证明两份协议中“吴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指纹不是其本人所捺,故不足以证明案涉两份协议系伪造的,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3年1月19日,吴某某不服,向观山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调查查明,吴某某与赵某某已于2016年4月6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据某银行提供的放款明细,首笔贷款发生于2017年3月8日,此时双方已离婚近一年,案涉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吴某某已于2017年7月13日将户口迁移至新住址,某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是能够查明吴某某新住址的,却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旧身份证地址寄送了文书,导致吴某某未能及时参与诉讼,故法院的送达存在瑕疵。
然而,检察官在查明案涉贷款材料,即《存贷合一卡额度借款协议》《共同还款协议》是否是吴某某本人签订时,却遇到了难题。某银行对检察机关的介入很抵触,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始终不愿意提供两份协议的原件。
“根据法律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我们多次上门说理,一方面告知银行不提供协议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最终该银行提供了两份协议的原件。
经鉴定,两份协议中“吴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样本中“吴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吴某某”的签名字样处的红色指印也不是吴某某的指印。
2023年6月26日,观山湖区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贵阳市中级法院已就本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吴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应当由同级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由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是否撤销其生效裁定并再审,因此对再审检察建议书不予采纳。
观山湖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生效裁判系由该区法院作出,而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仅系对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处理方式,并未对原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即案件纠纷作出处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监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3年9月21日,观山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请贵阳市检察院就该案提出抗诉。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博乐体育于同年11月15日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指令观山湖区法院再审本案。10月14日,法院再审开庭,贵阳市检察院指令观山湖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某银行当庭撤回了对吴某某的起诉,对之前已执行的6万余元予以返还。
“我知道,我的坚持一定是对的。”近日,在收到再审改判的判决书后,曾师傅第一时间给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打来了电话。电话中曾师傅语气轻松,一改之前劳动合同纠纷没解决时的满心郁结,他也表示十分感谢检察机关帮助他成功维权。
2022年4月,曾师傅第一次来到武汉市某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经了解,曾师傅于1995年12月入职武汉某公司,并在2000年7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予以同意。2001年2月,曾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一审法院认为曾师傅系主动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未支持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曾师傅不服,先后向区、市两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当时我虽然提交了离职申请,但确实是被迫离职。离职后我找到了另一份工作,需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结果公司迟迟不开具,导致我未能入职新单位,这么多年只能到处打零工,我就是想争回这口气!但我不知道,事情过去了这么久,检察院还能管我的事吗?”曾师傅对检察官说。
了解情况后,检察官向曾师傅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对该《监督规则》施行前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可自《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监督申请,因此曾师傅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是被迫离职还是主动离职?这是曾师傅心中的结。“维权路上,曾师傅一直在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放弃每一次维权的机会。但对于20多年前是否属于自愿离职这个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曾师傅和公司都各持己见,又都提供不出证据。”承办检察官坦言。
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由于时间太过久远,当时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都需要一一查证。检察官在查阅了曾师傅当年的关联诉讼、仲裁案卷后,发现证据逐步形成了闭环:在本案诉讼之前,曾师傅曾另案提起关联诉讼,法院认定曾师傅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曾师傅在2000年7月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中载明,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解除。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不到半个月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曾师傅基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案涉公司对其存在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提出离职,应当属于被动离职的情形,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于2022年6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未予采纳。
在审查关联诉讼、仲裁案卷等材料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检察院办案组进行案件讨论。
承办检察官随后向武汉市检察院汇报,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在武汉市检察院指导下,听取咨询专家意见,咨询专家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2023年7月31日,区检察院提请武汉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0月11日,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法院收到抗诉书后,高度重视,经研究后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定,指令区法院再审。
今年9月25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曾师傅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至此,曾师傅长达23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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